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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已经过户,就属于个人所有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通常都会签署离婚协议,对财产、孩子抚养权等进行分割,但是,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分割的房产已经过户,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话,那么房产是归个人所有吗0Gi贵州163_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_163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网_贵州163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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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王某阻止刘某外出打工,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1年5月,刘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王某。王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刘某名下的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王某名下。但是,王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12月初,刘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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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辩称,夫妻双方还存在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0Gi贵州163_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_163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网_贵州163网

法院在调解不成之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0Gi贵州163_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_163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网_贵州163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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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王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王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刘某和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0Gi贵州163_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_163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网_贵州163网

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本案中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后并未再次起诉离婚。0Gi贵州163_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_163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网_贵州163网

发布时间:2018-04-25来源:16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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