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征地拆迁矛盾频发,诱因就是补偿安置的不合理、不公平。房子是农民终生劳作获得的“最大财产”,是他们的命根子,面对拆迁他们会拼命维护,也就有了“钉子户”的产生。如果说“公共利益”是对征地拆迁的“事前限制”,那么“补偿安置”就是对征地的“事后救济”。两者缺一不可。
一、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现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但是这些主要是对于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对于拆迁房屋没有统一的补偿安置规定。
除此之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该款规定:在拆迁房屋的情况下,除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外,还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意味着,在拆迁之后,回迁安置之前,政府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廉租房,满足其居住要求;在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没有的得到落实之前,不得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回迁安置的时候,国家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低于拆迁之前的水平。
二、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分为三种方式,即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的结合,具体标准要区分一下几种情况: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2、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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